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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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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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00:1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2-11-18 00:43 编辑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不公证!!

公证书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邹光友,男,193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梅县程江镇大沙村华公岌
申请事项
申请复查(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315号公证书和(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全部档案资料,并依法作出撤销(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公证员叶建成办理(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315号和(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不负责,违反法律程序,与公证申请人卢娇云、刘丹平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不当出证,依法应予撤销(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属可以独立申请办理赠与公证事项的申请人。体现在:
申请人是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双眼视神经萎缩后仅存光感、双耳中重度听力障碍,已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的人。这有2012年3月26日梅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和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2年6月18日对申请人所作的阳光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为证。就申请人已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的事实,刘丹平、卢娇云是非常清楚的,这有刘丹平2012年6月11日向梅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为证,即:1、由刘丹平2011年9月22日背着申请人去申办所谓低保救济中在《广东省农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和《农村低保申请书》就申请救济原因一栏中称申请人“年老体弱,患有高血压、风湿病等,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2、刘丹平提交的2011年10月26日以邹光友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因委托人年老、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梅州市政府各部门……办理房产有关事宜……”;3、刘丹平提交的2011年12月26日背着申请人提交给东郊信用社的《申请书》中称“我外公邹光友因病瘫痪在家休养……”和《债务处置意向书》中称“邹光友……现因病瘫痪在家。……”等证据为证。鉴于申请人最近几年来的身体健康状况极差,且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日常生活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造成申请人在办理日常事务过程中,必须由他人协助,并须协助人明显高于健康人的多次提醒、特别解释才能正确接受信息并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显然,申请人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依法属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其次,从公证书项下的房屋权属来源和申请人与卢娇云、刘丹平的关系可知,申请人不可能无条件将申请人自己名下和含有其他家庭成员份额的房屋全部赠与给刘丹平。因为:
申请人于1960年间与丘雪芳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由于无房居住,便与妻子丘雪芳先在本村华公岌下建房居住,嗣后于1976年冬向当时的生产队申请了邹屋园岌下的建房用地并建起上堂和下堂两间房屋居住,并于1979年上春补办了华公岌的建房用地手续。1978年冬,丘雪芳积劳成疾,突然因病死亡。为便于照顾三个年幼子女,申请人经人介绍于1979年冬娶卢娇云为妻,当时申请人45岁,卢娇云51岁,双方未再生育有子女。卢娇云嫁到申请人家后,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三个子女在1983至1987年间续建和完善了邹屋园岌下的房屋。1991年间,根据当时的房产登记政策,申请人对自家位于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上述两处房屋申请办理了房产证,其中华公岌下的房屋以申请人名义代表家庭登记,邹屋园岌下的房屋以申请人和卢娇云的名义代表家庭登记。申请人与卢娇云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又因卢娇云对申请人与前妻丘雪芳所生的三个子女非常不好,从而时常引发家庭矛盾。申请人与丘雪芳所生的三个子女成家后,只好先后离开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房屋另行自行解决小家庭的居住问题,离开前,申请人和三个子女没有对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由于申请人不满卢娇云刻薄自己子女的做法,时常引发夫妻矛盾,申请人曾自行在华公岌山顶上果园下的简易房屋中居住多年。至2008年前后,经三个子女不断劝说,自己才搬回华公岌下的房屋与卢娇云共同居住至今,日常生活除靠自己征地收入维持外,自己所生的三个子女还每月各给申请人100元生活费,遇有病痛,则三个子女会另行帮助支付。
至于刘丹平则系卢娇云的外孙女,卢娇云的女儿即刘丹平的母亲为逃避计划生育,刘丹平从出生六个月起就抱养在申请人家,长至十七八岁前后,刘丹平就自己在外打工,随后即长年居住在外,很少回来看望申请人,即使回来,也多半只是看望其外婆卢娇云。因此,刘丹平虽然由申请人抚养长大,但刘丹平对申请人从未尽到赡养责任。
从上述房屋权属来源和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过程来可知,申请人根本不可能把自己名下的仅有的两处房屋全部无偿赠与给刘丹平所有。
再次,刘丹平利用申请人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和委托其补办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房屋产权证之机,利用欺骗手段办理申请人国有土地证,并串通公证员,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办出严重违背申请人意愿的赠与合同公证。体现在:
1刘丹平和卢娇云趁申请人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之机蓄意骗取申请人委托刘丹平补办房产证。
从2008年开始,申请人的身体就越来越差,至2011年间,申请人已行动不便,视物模糊,严重耳聋,日常生活已脱离不了家人的照顾。然而卢娇云却以2011年上半年自行到其出嫁在外的女儿家居住了几个月,回来后,卢娇云便以刘丹平在房管、国土两部门有熟人为由要求申请人委托刘丹平补办房产证。经不起卢娇云和刘丹平的软磨硬泡,申请人只好同意委托刘丹平为申请人家补办房产证。可见,刘丹平、卢娇云是趁申请人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之机,以补办申请人家房产证为由要求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公证书的。嗣后,刘丹平又以她为申请人补办房产证需要办理委托公证为由带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315号的委托公证书。
2刘丹平伪造程江镇大沙第九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邹增发的签名,骗取梅县国土局办理了申请人位于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公证员丧失公正立场,与刘丹平、卢娇云串通一气,故意不告知申请人申办公证事项,蒙骗申请人,办下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和严重违背申请人意愿的虚假的(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理由是:
根据公证档案可知,(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是2011年12月31日办理的,但公证处却在2011年12月30日就向邹光友、卢娇云、刘丹平三人送达了公证书。世上的事,真是无奇不有,出现了“未有老子先有儿子”“公证书还没有办,领证人就已领到公证书”的怪事。显然,(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是假证。至于申请人于2012年1月4日又去公证处缴交公证费更是子虚乌有的事。
申请人除有委托刘丹平补办房产证的意愿外,从无向任何人、任何机关表示过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刘丹平的意愿。
申请人作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严重眼蒙耳聋至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到公证处办理过(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证档案中,凡有申请人签名的相关资料及其内容,如《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等等,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无法看清,也无人告知内容的;更无任何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尽到告知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的事实。因此,所谓在上述资料中形式上有申请人的签名,不能证明申请人已了解并清楚其内容,更不能证明申请人有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刘丹平的意思表示。
从(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315号委托公证书档案中“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任何内容,只有申请人签名来看,足以推定(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档案中的“询问笔录”内容是公证处与刘丹平、卢娇云趁申请人丧失大部分行为能力和委托刘丹平代办房产证之机事先让申请人在空白笔录上签名(含捺印),事后再根据需要把内容补写进行的。
从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档案中涉及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房屋的相关房地产权证原件由刘丹平提交公证处核对可知,申请人对已办好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两处房屋的产权证是毫不知情的。如果公证处或者刘丹平、卢娇云能够告知申请人已补办好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房产证,断不可能出现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问题。显然,公证处有和刘丹平、卢娇云串通一气,故意蒙骗申请人签名的事实。
公证处对涉及申请人重要财产权益的房产赠与公证事项,不经调查核实、不作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严重违反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申请人位于华公岌和邹屋园岌下的房屋属不动产,均在梅县辖区范围内,梅州市嘉应公证处无权办理本属梅县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
综上所述,(2011)梅市内民证字第1612号赠与合同公证书严重违反办证程序,严重违背事实,不经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非法处分了他人财产,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公证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尽快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处理决定,以维护申请人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中关于“《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向各级职能部门投诉、控告并请求赔偿损失!!!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嘉应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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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8 00:43:49 | 只看该作者
帮你两帖合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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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8 08:33:22 | 只看该作者
相信公证是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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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地板
发表于 2012-11-18 11:04:46 | 只看该作者
这把年纪还坐那里申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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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2-11-18 11:44:27 | 只看该作者
房子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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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6#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19:1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往事随风 的帖子

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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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18 20:19:04 | 只看该作者
羊有跪乳之恩, 乌鸦有反哺之情。作为一个继外孙女,虽然没血缘关系,但老人把她养育成年,没有尽尽孝心,报答老人。相反却来欺骗老人,这样的人还有没有人性。在农村房子是命,是根。这样做等于把老人逼上绝境。。。公证处还合伙欺骗。。真是腐败!!!!!十八大召开,高呼反腐决心坚持到底,愿法律能给百姓公平公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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