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法律】珠海养犬条例:遗弃虐待处千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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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09:04: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阿丢 于 2014-8-1 09:06 编辑

【狗法律】珠海养犬条例:遗弃虐待处千元以上罚款

逗狗并伤害 罚500至1000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遗弃和虐待犬只,不得挑逗和伤害犬只。”如果遗弃或虐待犬只,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容该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而挑逗并伤害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他人不同意 不得携狗同乘电梯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共用电梯。”《条例》草案规定,违者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况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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