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好照片 先了解摄影光线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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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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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9:5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自然光条件下,太阳作为主要光源。太阳的高度及其与拍摄方向所形成的角度的变化决定光位。人工照明,光位可以根据造型需要进行调整。光位细微的变化都会对摄影造型效果产生细腻的变化。

  1、顺光,亦称“正面光”。

  光线投射方向跟摄影机拍摄方向一直的照明。顺光时,被摄体受到均匀的照明,景物的阴影被自身遮挡,影调比较柔和,能隐没被摄体表面凹凸及褶皱,但处理不当会会比较平淡。顺光照明不利于在画面中表现大气透视效果,表现空间立体效果也较差。在色调对比和反差上也不如侧光侧逆光丰富。顺光的优势不但影调柔和,同时还能很好的很好的体现景物固有的色彩效果,在进行光线处理时候,往往把较暗的顺光用作副光或者造型光。

  2、侧顺光(斜侧光)。

  光线投射水平方向与摄影机镜头成45度角左右时的摄影照明。在摄影艺术创作中,常用作主要的塑形光。这种光线照明能使被摄体产生明暗变化。很好的表现出被摄体的产生的立体感。表面质感和轮廓,并能丰富画面的阴暗层次,起到很好的造型塑型作用。

  3、侧光。

  光线投射方向与拍摄方向成90度左右照明,受侧光照明的物体,有明显的阴暗面和投影,对景物的立体形状和质感有较强的表现力。缺点是,往往形成一半明一半暗的过于折中的影调和层次,在大场面的景色中往往形成不均衡。这就要求在构图上考虑受光面景物和阴影在构图上的比例关系。



4、侧逆光。

  亦称反侧光、后侧光。光线投射方向与摄影机拍摄方向大约称水平135度时的照明。侧逆光照明的景物,大部分处在阴影之中,景物被照明的一侧往往有一条亮轮廓,能较好的表现景物的轮廓形式和立体感。在外景摄影中这种照明能较好的表现大气透视效果。利用侧逆光进行人物近景和特写时,一般要对人物做辅助照明,以免脸部太暗,但对辅助照明光线的亮度要加以控制,使之不影响侧逆光自然照明效果。

  5、逆光:亦称“背面光”。

  来自被摄体后面的光线光线照明,由于从背面照明,只能照亮被摄体的轮廓,所以又称作轮廓光。逆光有正逆光、侧逆光、顶逆光三种形式。在逆光照明条件下,景物大部分处在阴影之中,只有被照明的景物景物轮廓,使这一景物区别于另一种景物,因此层次分明,能很好的表现大气透视效果,在拍摄全景和远景中,往往采用这种光线,使画面获得丰富的层次。

  6、顶光。

  来自被摄体上方的光线照明。在顶光照明下,景物的水平面照度大于垂直面照度,景物的亮度间距大,缺乏中间层次。在顶光下拍摄人物,会产生反常的、奇特的效果,如前额发亮,眼窝发黑、鼻影下垂,颧骨显得突出,两腮有阴影,不利于塑造人物形象的美感。如果用辅助光提高阴影亮度形成小光比,也可获得较好的造型。在风光摄影中,拍摄位置恰当也可获得较好的影调效果。顶光有包括顺顶光、顶光、顶逆光,前两者照明效果相似,后者与逆光效果相似。

  7、脚光。

  由下方向上照明人物或景物的光线。在前方的称为前脚光,这种造型光线形成自下而上的投影,产生非正常的造型。常被用作表现画面中的光源如油灯、台灯、篝火等自然照明效果。或者用作刻画特殊人物形象、特殊情绪、渲染特殊气氛的造型手段。也可做面部的修饰光使用,在景物背后的脚光称为后脚光,这种光线照射人物的头发尤其是女人的长发或者景物的细节有修饰和美化的作用,在摄影棚的拍摄中常作为一种效果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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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1-5-16 20:20:16 | 只看该作者
  技术方面我们不懂,刚好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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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板凳
发表于 2011-5-17 20:46:20 | 只看该作者
喜欢那图,如果每一种光都有图例就更完美了,呵呵。辛苦楼主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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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07:52:0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 田心的宝贝 )
喜欢那图,如果每一种光都有图例就更完美了,呵呵。辛苦楼主了。 [:2-1:]

感谢田心对频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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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1-5-19 09:01:50 | 只看该作者
[:2-1:] 哦,认真看了,学习了!谢谢L Z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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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6#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09:22:1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学会遗忘 )
[:2-1:] 哦,认真看了,学习了!谢谢L Z了!

本贴有遗忘兄的关注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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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1-5-19 11:14:46 |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夜色光明 )
  引用( 学会遗忘 ) [:2-1:] 哦,认真看了,学习了!谢谢L Z了!本贴有..

光明大哥您过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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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1-5-19 11:48:45 | 只看该作者
哈哈,谢谢分享!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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