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导报》摘录发表舆论监督专文:范本军案因证据不足而被量刑 法院应作出解释
因证据不足而被量刑的案件 法院应作出解释
近年来司法公正,执法为民一直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事业,党中央重视司法公正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件根本大事。在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大环境下,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却与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相违背,出现一些错案,使得人民群众对于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更是迫切。 从一例典型案件看:以范本军诉多家企业经济案而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为例来看,所涉及的司法公正、程序控制以及无罪推定方面等等的思考,的确还需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范本军案中,他是在其提起了民事与经济诉讼中途被捕,涉嫌所谓“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事出有因。范本军提交的原本是几桩很普通的民事、经济诉讼,但被贵州省六盘水市某些人出于某种利益需求硬是“整成”刑事案。范本军于近年向其所居住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主张三个民事与经济案件,三个案件中,有两个已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按通常所说获得胜诉。在范本军所起诉之三个民事与经济案件,三案主审法官均在不同程度上主持过调解。第3案,原告依法申请了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于被告的账产、账面资金进行了冻结。此经济案正在进行中,原告在民事与经济诉讼中中途被逮捕,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事实上,正是在这种被告单位打不赢官司的背景下,范本军被抓捕。贵州六盘水市司法机关在范本军无犯罪动机,更无犯罪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违反程序法行使法律权利,未查清事实,且证据不足,硬以所谓“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其二年,而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无庸置疑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是要达到确凿、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而不是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不允许主观推断。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应当还范本军一个清白,对他的刑罚依法进行改正。 ●摘自《人民网》
来源:青年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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