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名村委会主任因竞选失败雇凶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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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4: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浙江温州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一上届村委会主任林某因在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不敌竞选对手陈某(现任村委会主任)而败选。事后,他竟怀恨在心,雇凶“教训”陈某。近日,林某等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原系该区南白象街道一村主任,因村委会换届选举与现任村主任即被害人陈某产生不满。
  2011年4月份的一天,林某授意潘某对陈某进行教训,并给予一万元报酬。潘某先后纠集舒某、马某和成某等人,并准备好辣椒水、菜刀及铁锤等作案工具,预谋伤害陈某。
  2011年4月21日上午,马某、舒某伙同成某驾驶由林某提供的黑色现代越野车来到该区南白象街道该村委会办公大楼,由马某在车内等候,舒某及成某进入村委会办公大楼三楼等候陈某。当马某看到陈某来到办公大楼上班时立即报信,舒某及成某持辣椒水、菜刀和铁锤等工具在楼梯上拦住陈某,并用辣椒水对其喷射,成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陈的腿部,后二人乘坐被告人马某驾驶的越野车逃离现场。事后,林某再次支付潘某报酬一万元。
  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的家属与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作案手段恶劣,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潘某、舒某、马某、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结合各被告人的不同作用,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故分别对五人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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