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针对目前垃圾分类面临的问题,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同时,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全链条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针对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将提高单位和个人罚款额度,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先分后混、混收混运” 生活垃圾的突出问题,将对收运单位罚款额度调整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条例》还明确,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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