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0
收藏
0
回复
385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122 天

连续签到: 68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0-9-18 20:2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拟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9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并且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车载电池驱动的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据悉,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回应社会期待,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广东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其中提到,《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儿童安全座椅除外;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电动车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南都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七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驶入登记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区域道路;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在载人方面,《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此外,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区域等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指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等。

  南都记者 向雪妮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