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0时30分,兴宁男子陈某明酒后来到兴宁市坭陂镇东山村寺下屋防疫工作点,见作为防疫工作点的遮阳伞内无人,遂以此为借口故意滋事,对防疫工作点值守人员陈某娇及在场群众陈某飞,陈某等人进行谩骂。陈某在劝阻被告人陈某明时遭到陈某明掌掴,倒地后头部和面部受伤,陈某娇及其儿子陈某飞在劝阻被告人陈某明时也不同程度受伤。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明打电话叫来4至5名社会男子到场滋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飞,陈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陈某明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在线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视国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滋事,在防疫工作点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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