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梅州市梅县检察院依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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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8 16:47: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2-28 16:57 编辑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梅州市梅县检察院依法从快公诉张某光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长期以来,不少地区都存在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的隐患,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加大了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的打击力度,2月27日,依法从快对张某光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经审查,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光在梅州市梅县区大坪镇某村,用电子诱捕装置、“门套”、捕鸟网等工具进行捕鸟,并在附近山岗上用老鼠夹捕捉野兔。


2019年12月12日,公安干警依法从张某光的住家及其摩托车上依法扣押“门套”、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等捕鸟工具,非法猎捕的冰冻鸟类死体11包、活体野生兔子1只。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非法猎捕的动物及工具


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鸟类死体11包共85只,分别为红耳鹎48只、田鹀1只,棕背伯劳3只、画眉2只、乌鸫1只、虎斑地鸫1只、灰背鸫1只、黑鹎1只、普通翠鸟4只、白胸苦恶鸟1只、椋鸟科物种22只,1只华南兔。以上涉案物种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被告人后认为,张某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光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为从快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我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2月28日,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光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


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亮剑


检察官提醒


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同时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容易对公共卫生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重大隐患。我们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自觉抵制陋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梅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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