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理发店营业的通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理发店营业相关事宜,要求既要做到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又要妥善解决群众日常生活问题。
《通知》要求全市各地适时调整有关“美容美发”停业的规定,美容店继续暂不开业,符合条件的部分理发店可进行营业。对要求营业的理发店,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应书面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后方可营业。
《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的理发店应严格执行市疾控中心制订的《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加强店内环境卫生,保障营业场所的卫生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消毒防疫用品。要开展测体温等健康检查制度,了解询问顾客近况。理发师应佩戴防护口罩,并对理发工具进行消毒。理发采取预约服务,尽量缩短理发时间,减少顾客等候人数,减少人员聚集。
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 复工前,至少提前一日向所在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并按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做好各项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后方可复工。 1、复エ前,对公共用具和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清洁消毒; 2、用75%酒精或有效氯250-5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公共物件每天两次以上。包括桌椅、电脑健盘、门把手、水龙头、排气扇等; 3、地板(包括卫生间)用有效氯250-500mg/L消毒液施地,每天2次,并保持卫生间无积水; 4、配备2%戊二醛消毒液,用于剪刀、推剪等金属工具浸泡消毒,械子等使用后用75%酒精清洗消毒。毛巾等公共用品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在入口处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张贴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收集桶内用过的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处理前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消毒液喷洒至湿润,消毒30分钟后,再密封投放至垃圾箱内; 6、对场所和物件的清洗消毒须做好记录(时间、清洗消毒人员、物件名称、数量); 7、配备体温检测仪、消毒药物。要求客人入店必须佩戴口罩,同时对客人测量体温,如体温异常(37.3℃以上)或有咳嗽、感冒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劝其到指定医院就医,同时报告乡镇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如出现拒不配合人员,可联系公安局处理; 8、每日对从业人员上班前进行体温测量,做好记录并建档。发现有发热(37.3℃以上)、咳嗽、感冒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在恢复健康前不得上岗。并及时劝其到指定医院就医,同时报告乡镇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 9、所有员工佩戴口罩上岗,做好个人卫生; 10、如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病人,立即停业,由疾控部门指导进行场所消毒,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 11、在显眼处设量疫情防控宣传栏或张贴宣传海报。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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