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车牌、逃关卡、撞警车 面包车司机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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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12-26 08: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藏车牌、逃关卡、撞警车 面包车司机获刑2年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妨害公务刑事案,被告人杨某文驾驶无悬挂车牌的“货拉拉”面包车,拒绝接受交警检查并驾车逃离,接连撞倒警务摩托车及3辆汽车。天河法院一审认定,杨某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某文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日15时许,交警在天河区华夏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无悬挂车牌、车身喷涂“货拉拉”标识的五菱宏光面包车,遂上前要求驾驶员杨某文接受检查。

    此时,杨某文因为担心车辆被罚,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车逃离。当其开到黄埔大道马场隧道出口时,交警拦截前方车流将其逼停。然而,杨某文驾驶车辆强行挪移车道后继续逃离,并将执勤交警的警务摩托车撞倒,还接连撞到3辆汽车,被撞汽车损失达17436元。

    杨某文事后称,涉案面包车之所以没有悬挂车牌,是考虑到该车因“开四停四”政策在当天不能驶入天河区,于是其将车牌摘下放在车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杨某文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不顾执勤交警的警告、阻拦,强行驾车逃跑,将公安机关的警务用车撞坏,视为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且考虑到其行为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堵塞及引起围观,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从严惩处理,以警示此类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

    (李晓东 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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