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这样判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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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5:43: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 22:24 编辑

“高空抛物”这样判就对了

■ 魏文彪

     11月29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下,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据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高空抛物唯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追究刑责,否则,行为人很少有被追究刑责的。这样一来,一些人也就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肆无忌惮地高空抛物,制造巨大的安全隐患。远的不说,仅仅在近几个月里,多地因高空抛物或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民间做过诸多努力。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之策。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是法律方面对民众遏制“高空抛物”恶行呼声的积极回应。《意见》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旨在通过将高空抛物入刑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空抛物司法解释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高空抛物”,这样判就对了。期待其他各地都能采取类似惩罚手段,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责,提高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成本,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令民众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依法获得最基本的保障。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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