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马路杀手”:醉酒驾驶 从全省乃至全国交警部门查处酒驾数据看,醉驾行为占比不小。广东交警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省查处醉驾2万起,因醉驾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达657起。分析还发现,醉驾是引发我省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居城市交通事故量前10位。 醉酒驾驶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另一大重要原因。人在醉酒状态下,手脚的触觉能力大大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同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也会大大降低,无法准确判断车距、车速。酒精刺激下,有的“醉猫”还会“逞英雄”,做出冲卡、挑衅交警等行为。 就在近日,韶关翁源一男子在严重醉酒(抽血结果248.72mg/100ml)状态下,强行冲过省际收费站卡口并与道路设施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交警赶到现场后,他一度情绪激动,辱骂民警,其间还抡起椅子打砸执法设备和设施。 梳理全省交警今年以来查处的醉驾案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执法之难: 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标准“放宽”引发争议 为加大对醉驾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条文规定,只要是醉酒驾驶就构成犯罪,给很多原本存在侥幸心理的司机上了“紧箍咒”,取得了一定效果。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醉驾入刑“门槛低”、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这一问题也逐渐凸显。最高法2018年工作报告显示,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69.4万件。其中,绝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是醉驾案件。就广州来看,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4233件,占同期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3.6%,部分市辖区甚至高达20%-30%。 今年10月上旬,浙江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文件一出,很快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并非浙江首创——湖南、湖北、江苏等地近年都出台了类似规定。 广东对此也有探索。今年6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称,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符合7个条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有分析认为,虽然从醉驾司机个人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等出发,严格量刑标准、体现宽严相济、节约司法资源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考虑到当前酒驾醉驾行为仍高发的现实,有关部门仍需审慎“松绑”。而且,从交警部门查处实际来看,各地不乏“醉猫”被查后再次喝酒上路的现象,突出反映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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