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高铁霸座 道德失范现象为何久治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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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11:3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8-12 11:48 编辑

高空抛物、高铁霸座 道德失范现象为何久治不绝?

来源:人民日报 彭训文

  高空抛物,高铁“霸座”,遛犬不牵引,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接打电话、违规吸烟、赤胸裸背……一些道德失范现象近年引发社会上关于国人文明素质的讨论。

  对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广西、重庆等地通过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中宣部上月底结束征求意见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不应停留于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而应终身相伴、付诸行动。多位专家指出,进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与公民素质也有了新内涵和更高要求。针对一些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不文明现象和败德现象,现在是到了该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有人把公共空间当成自己私欲“跑马场”

  室外热浪滚滚,室内冷气充足,还有松软的沙发、床,这是多舒服的纳凉去处呀!在北京市一家大型家具商场里,一到中午,产品体验区的沙发和床上便躺着很多“试睡”顾客,有的干脆脱了鞋、盖上被子。曾在国外留学的小魏对记者说,这种“蹭睡”行为,国外也存在,近年来开始在国内流行,商家默许是部分原因,主要还在于部分人不讲公德。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类似在商场“蹭睡”等不文明行为引发人们关注。这些行为看上去很小,对个人、社会风气的影响却很坏。

  最近,一段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名大妈手里拎着一包黑色东西,伸出窗户正准备往楼下扔,就在这时,住在另一栋楼里的小伙子突然大喝一声:“嘿!别扔啦!”大妈被这突如其来的吼声吓了一跳,赶紧缩回了屋里。据拍摄视频的小伙子称,这名大妈住在6楼,经常如此扔垃圾,他实在忍不住了,就吼了一声……网友纷纷点赞:吼得真好!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简单一抛,造成的危害轻则破坏环境,重则危害财产、伤人生命。今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男童小宇航在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楼下行走时,被高空坠下的玻璃窗砸伤,3天后不幸离世。这个悲剧引发社会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强烈指责。

  一些公民长期存在道德失范行为。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遛狗不牵引、闯红灯、广场舞扰民、赤胸裸背、高铁“霸座”、网络语言粗俗、外出旅游不文明等。这些不文明行为既表明个人道德模糊或缺失,又破坏了公共道德,有的还会引发严重后果。例如,近段时间出现的扒高铁车门、向飞机投掷硬币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一些领域的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也值得警惕。

  一份写满个人信息的简历值多少钱?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互联网招聘平台员工参与倒卖个人信息案。该平台工作人员卢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出售用户个人简历达16万余份,一份卖5元左右,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薪资收入等个人信息。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生效文书中看到,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告人销售或购买的个人信息数量均十分可观,每次交易达上万条数据的情况很常见。

  这些年,包括官员贪腐、新闻事件不断出现“反转”、医护人员玩忽职守、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缺失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人员职业道德出现滑坡,如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影响尤其恶劣。

  还有一些道德失范行为触碰了公序良俗底线,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包括一些短视频平台传播低俗不良信息、婚闹、直播虐杀野生动物、恶搞英雄烈士、侮辱国旗国徽等。例如此前出现的有人身穿日本军服在南京抗战遗址前摆拍事件,严重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

  专家表示,一些公民将公共空间当成个人私欲“跑马场”,对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造成很大破坏。特别是一些不文明行为、失德败德现象久治不绝,凸显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为什么道德失范现象久治不绝?

  德是人之本,人无德不立。为何一些公民的道德失范现象久治不绝?

  从客观因素看,这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有关。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邢朝国对记者表示,过去几十年,中国社会变迁非常快,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高度集体化组织化社会向多元化个体化社会转变,道德体系和维系道德的社会治理力量都在发生变化。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一些传统社会就存在的道德失范依然存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道德失范现象。

  更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人法治意识薄弱、不讲社会公德。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广场上,一只金毛犬在步行街中间蹦得欢,项圈上的绳子已不见踪影。广场管理人员大声提醒,犬主人则回应说“我家的狗不咬人”,最后在旁人劝说下才匆匆将狗牵离。市民舒女士对此忧心忡忡:“都说自己家的狗不咬人,可要是不牵绳,谁能保证不伤人?”而对于给宠物打疫苗、登记、挂狗牌等,很多养犬人都表示一无所知。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冯建军认为,从根源上说,中国儒家伦理倾向性善论,传统社会是伦理社会,重视道德教化和礼仪熏陶。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极大激发了社会活力,同时也导致一些人过分关注个人利益,公共意识、社会公德淡薄。由于缺乏法制约束、道德教化弱化,一些人把个人私欲带入社会生活,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肆意侵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范引导不力也是重要原因。近日的一个上班“早高峰”,在北京地铁6号线金台路站,一名男青年提着一份小笼包进入车厢,旁人对此没有说话,车厢旁的乘务管理员也没有阻止。这个男青年找到一处角落便吃了起来,气味很快飘散在四周。车厢内,拿着早点、饮料的人也不少,有的乘客还不时吃喝几口。

  而就在3个月前,新修订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在地铁车厢内饮食,违者可能会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很多乘客表示,并不知道哪些食品不得在车厢里吃;地铁站里也没有可供吃东西的场所。

  “很多人并不是故意不讲公德,而是不知道、不了解怎么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陆益龙总结了当前公共场所秩序管理方面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公德教育不足。以往道德教育更注重宏观的理想教育,对公共领域基本行为规范宣传教育不够。二是公共场所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在很多公共场所,缺乏足够训练有素的执法监督者对公众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监督、教育和处罚。三是公共场所行为规范引导不到位。

  用法治让道德规范真正“硬起来”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垃圾不分类投放;遛犬不牵引,犬粪便不清理,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人或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乱穿马路……对这些不文明行为,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最近,北京市通过调查问卷票选应该处罚的19项不文明行为。列举的处罚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纳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安排社会服务、治安拘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文明行为者信息等7项。对于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12项文明行为,问卷提出了倡导鼓励措施,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现金奖励、享受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等。

  此前,广西、天津、山东济南、河北唐山等地已陆续推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例如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霸座”等行为与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挂钩、遛狗不牵绳最高罚款500元、公众因不文明行为被罚可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代替处罚。各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鼓励文明、惩罚失德正在成为关键词。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很多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们对不文明行为的容忍度降低了。目前不少地方探索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方向。

  不过,对不文明行为者的处罚做到“罪刑相当”并不容易。“一些不文明行为选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交叉、执行难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表示,比如扰民、不守交通规则等本来就有法律法规禁止,只是因为执法不严,对此,今后加大执法力度即可,再单独专门规定意义不大。另外,“霸座”现象可以在现有规定里找依据,单独专门规定反而会造成制度衔接上的问题。立法者要区分纯道德问题和兼具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前者靠法律法规以及处罚很难奏效。也有专家担心,将一些无关信用的不文明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可能造成信用惩戒泛化、滥用。

  为此,中宣部上个月结束征求意见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同时各项公共政策制度从设计制定到实施执行,都要充分体现道德要求,符合人们道德期待。

  邢朝国表示,道德与法律属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范,理想状态下,二者相辅相成。但在实际生活中,法规与民俗、道德相冲突的情况也有发生。他建议,通过加强社会治理和政府引导,为公众提供明确、稳定的道德规范,将社会成员嵌入到一套具有共识性的道德系统中,确保对个人道德失范行为提供有力规制。

  冯建军认为,对高空抛物、扒高铁车门等严重道德失范行为,不能止于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而应诉诸法律,像对待“酒驾”一样进行惩治,使道德规范真正“硬起来”。

  “公民道德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要培养公众规则意识、提升文明素质,全社会必须积极行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春光对记者表示,应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道德教育体系,同时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要多开展文明促进交流活动,教会人们如何正确进入公共生活,如何做一个合格文明的现代公民。公民逐渐养成文明习惯,整个社会文明才能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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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2 11:42: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8-12 11:51 编辑

高空坠物、抛物频发,“头顶安全”如何守护?

来源:新华社 向定杰 杨欣

  新华社贵阳7月6日电 题:高空坠物、抛物频发,“头顶安全”如何守护?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向定杰 杨欣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然而,高空坠物、抛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一女子被高空抛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肇事者为10岁男孩,引起不少网民的关注和担忧。面对“飞来横祸”,后续怎样认责赔偿?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记者进行了调查。

  多地频发高空坠物、抛物,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7月2日下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发生一起意外。1楼住户袁女士遭遇高空抛物,一个灭火器从7楼砸下,砸中其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3日通报,接警后,警方迅速到场处置。警方提示: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自律。同时,监护人要教育未成年人不要高空抛物,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7月4日,记者来到事发地,这里仍拉着警戒线,小区里多处挂着杜绝高空抛物的横幅。“听邻居说,上回还有扔矿泉水瓶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安全隐患太大了。

  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多地频发高空坠物、抛物事件,从烟灰缸到杠铃片再到灭火器,物品可谓五花八门,后果都很严重。

  6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女子在经过地铁站出口时,被上空坠落的杠铃片砸中,当场头部流血,被紧急送往医院。

  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女童被楼上8岁男孩高空抛物砸中,经医院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各项生命体征才得以平稳。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窗事件,一名5岁男童被砸中,后因伤势过重去世。

  不幸被砸谁来担责?

  记者发现,高空坠物、抛物存在较大偶然性和隐蔽性,特别是责任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一旦伤人在认责赔偿上经常存在纠纷。

  “高空坠物和抛物主要有人为主观想法上的区别,坠物属于一种过失和意外,抛物一般是存在故意的成分。”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波认为。

  “对于意外高空坠物和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二者从法律责任上来讲是不一样的。”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告诉记者,一般意外坠物,责任人有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是故意从高空扔东西,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搜索“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等关键词,发现近年来有不少案件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最后整栋建筑的业主被判赔偿损失。

  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2017年12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物业和81户业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针对近年来不少“熊孩子”高空抛物惹事的现象,邓学平表示,这里面情形比较复杂,应分别探讨。在故意从高空抛掷物件、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中,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是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高空掷物,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从高空扔东西的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邓学平说。

  遏制高空坠物、抛物要构建立体防护网

  针对高空坠物、抛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广大网民呼吁在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相关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高空坠物、抛物的威胁,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行动。一些小区尝试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起到了不错的效果。

  此外,在建筑设计规划之初,提前能通过设计规避危险也备受业主期待。“窗户可以往里开或者采用左右滑动式。”“低楼层有伸出部分阻挡高空坠物,这样有一个缓冲。”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业主建议。

  “从房屋美观和使用效果来讲,绝大多数楼宇现在都没有设计防高空坠物、抛物的一个网或者遮挡的设施,能安装的话肯定可以起作用,但整体美观、外立面设计均需要通过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中铁建物业公司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田永伍说。他也再次呼吁,广大业主要行为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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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2 11:53:51 | 只看该作者
规制霸座抢方向盘 让旅客三思而后行——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五大亮点


来源:人民日报 彭训文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

  对各界高度关注的“霸座”“强抢方向盘”作出规定,规定自然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制度,保护就医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当下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完善,引人关注。

  亮点一

  明确霸座等行为违法性质

  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律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对于‘霸座’等行为,目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认为,通过民法明确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后,就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草案还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亮点二

  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参加学校组织的攀岩、武术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学生很受伤,家长很生气,学校很无奈。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许多纠纷由此而生。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是责行一致原则的充分体现。对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既是对自愿参加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偿,也是对过失行为人的惩戒和警醒。”熊文钊表示,这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亮点三

  受侵害情况紧迫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为,反而可能被对方起诉侵权。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此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四

  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认定更突出公平原则

  钟点工、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公布后,该规定引发了不少讨论。

  据悉,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亮点五

  医疗机构泄露患者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刚出生,“早教机构”纷纷发来短信“贺喜”;手术刚做完,“康复中心”马上来电“毛遂自荐”。这些令人无奈而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经历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删去了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专家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草案的修改,意味着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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