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商务部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0
收藏
0
回复
219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122 天

连续签到: 68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7-4-16 12:2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16 12:26 编辑

  法制网北京414日讯记者万静商务部今天对外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办法》将从制度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模式,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据悉,上一次关于汽车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20054月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在新《办法》实施起废止。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表示,《管理办法》最大的突破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