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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租赁车辆再出租致与其合作方损失2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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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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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17:3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15 17:35 编辑

  南方网>梅州新闻 男子租赁车辆再出租致与其合作方损失2000多万  

  将租赁来的汽车,通过伪造各种证件和合同,诱使他人签订合同,从中获利,却让张先生以及所有接受供车的客户多人上当受骗,遭受了高额的经济损失。

  2015年,黄某清(在逃)和陈某岁商量一起做“汽车租赁生意”,双方协议由陈某岁扮演公司财务负责人,每签一份伪造的《车辆转押协议》即可得3000元,另车费、吃饭、住宿补贴得2000元的报酬。于是,黄某清在福建省泉州市各车行租赁汽车,伪造了《机动车辆质押合同》、《借条》等文件,陈某岁伪造了《车辆转押协议》并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公司银行卡。

  2015年,张先生在梅州成立了两家汽贸公司,后经朋友介绍黄某清等人,黄某清谎称是福建泉州一家车行负责人,张先生决定和黄某清等合作,由他们提供质押车辆,张先生再将这些车辆以汽车理财的供车方式低价提供给其公司客户,客户仅需缴纳远低于市场价的费用便可获得几个月至数年不等的车辆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当初缴纳的款项还能全额返还,而且每月可获得0.6%1%不等的利息。但好景不长,黄某清等人资金链断裂,未向车辆租赁公司缴交租赁费用,车辆权属人通过汽车定位系统,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汽车贸易公司的情况下,将提供给客户的汽车私自开走或强行开走,造成客户和张先生经营的汽车贸易公司损失2000多万元,而陈某岁经手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有13份,从中获利31900元。最终,梅江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岁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对此,梅江区法院一法官表示,近几年,汽车理财作为新的理财方式被大众接受,但汽车理财作为新事物,市场还不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汽车理财操作中的种种漏洞进行诈骗。市民切勿盲目相信许以高额回报的理财投资,应警惕利益背后隐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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