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梅州十二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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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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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17: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客家妇女“巾帼不让须眉”,许多客家妇女才华横溢,
在文学诗词等方面建树颇丰,历史上梅州十二才女。

NO1

叶璧华:清末民初人,字润生,别字婉仙。中年丧夫,有四子一女。叶璧华强忍悲痛,含辛茹苦,抚育孩子。为增长学识,她年届半百仍拜著名文人叶兰台为师。她的诗词赋皆佳,有《古香阁集》传世。诗词作品风格多样,有深情婉约的《闺怨》:“一叶梧桐忽报秋,闲庭风雨小窗幽。闭门怕见高楼月,空惹人间午夜愁。”也有悲壮慷慨的《有感》。著名诗人丘逢甲对她十分敬佩,其《题叶婉仙女史古香阁集》即称赞她。叶璧华晚年推行新学,在嘉应州创办了第一所女子学校——懿德女校,为粤东地区兴办女校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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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18:40 | 只看该作者
NO2

范荑香:清朝人,出身于书香门第。她嫁人后,夫妻感情甚笃,可是婚后四年,丈夫却撒手人寰,从此守寡一生。她先是回娘家,侍奉父母长达20年之久。父母亡故后,就遁入空门。为此,范荑香的诗充满忧伤抑郁、冷清寂寞。如她的《述恨》一诗:“被害何因实可伤,八旬孤苦痛凄凉。门无关键厨无火,炉有寒灰地有霜。病里饥寒惟自泣,健时劳力为人忙。如今何处求生计?血泪遗书诉上苍!”读来催人泪下。著作为《化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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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黎玉贞:清朝人,字宁淑。其父是乾隆举人,她从小深受良好教育,有家学渊源,“博通经史,诗文高洁,书法亦秀劲,无闺阁气。”遗憾的是婚后不到一年,她的丈夫就死去。她从此避不见人,闭门著写。著有《柏香楼》文集一卷,诗集二卷,可惜都已经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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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19:52 | 只看该作者
NO4

       许贞妇:明朝人。她早年丧夫,于是她把满腔的思念寄托于诗歌中。她的《课幼儿》一诗是客家妇女中最早见诸文字的诗作:“髻发垂垂喜笑频,书声深夜过毗邻。长来莫取封侯印,愿作耕田识字人。”全诗仅四句,婉转低鸣,既表露了她深深的痛楚,又寄托了对儿子的无限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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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


  孙汝兰:清朝人。幼年时跟随父亲到河南任职,后来嫁于此地。她的诗《百尺楼》,大胆表白爱情:“郎去采莲花,侬去收莲子。莲子同心共一房,侬可知莲子?”躲在莲花过人头的荷塘里,化装成天真无知的采莲女,全诗坦率表露。她还有词载在《全清词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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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22:18 | 只看该作者
NO6
       黄宝阁:清朝人。她原籍是在番禺,后来嫁至梅州。她的丈夫是商人,来往辗转两地做生意。为此,她一生饱尝离别之苦。她的丈夫死后,她曾经受聘教授举人文星瑞的女公子弹七弦琴,贫困度日,最后郁郁而终。她著有《绣余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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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

  李梦梨:清朝人。早年丧母,孤独长大。她不幸在结婚前得了病,五年后离世。她在婚前著有《兰膏剩草》诗集。坦露感慨人生甘苦,自叹表言于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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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24:18 | 只看该作者
NO8
李氏女:清朝人。当她在十七岁有孕在身时,她的丈夫却不幸病亡,她七天不吃不喝,扶着丈夫的灵柩呼夫等她,痛哭而死。她的诗写得超凡脱俗,悲伤凄凉。她有多首绝命诗载于《梅水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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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

  红兰女:清朝人。她是个才情颇高的人,她的诗如芙蓉出水,自然灵秀,如《寄题仙槎老词坛图册,应秋田外子之嘱》:“我梦长庚笔,君浮博望槎。交情出尘寰,苗裔本仙家。左股蓬莱岛,南树铁石花。洞天来不易,好去绘云霞。”为此,她常常代丈夫题诗吟咏,并和诗友一起吟诗作对。号称“红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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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6#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25:14 | 只看该作者
NO10

李斯和:清朝人。因夫妻常年两地分居,丈夫常年在外,故她的诗婉约,充满思念之情。其诗载《梅水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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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张璧华:清朝人。年仅二十四岁时就失去丈夫。她守节独自抚养儿子成人。她和古瑶华是妯娌,两人“自相师友”。张璧华的《花朝口占》脍炙人口:“绣罢鸳鸯无甚事,聊将一曲和诗吟。”著有《写韵轩诗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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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2
  古瑶华:清朝人。她天赋极高,诗才敏捷。丈夫每有题咏,她随口占相和。她的“剩有知音司马在,春明门外柳如烟”(《口占》),是至今传诵的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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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3-10-8 11:35:38 | 只看该作者
梅州罕见的才女.真的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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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10-8 11:36:29 | 只看该作者
秋歌 发表于 2013-10-8 11:35
梅州罕见的才女.真的少有.


图文来自网络,让人了解历史上的梅州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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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0-8 11:48:24 | 只看该作者
怎么那么多都没老公  要不就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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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10#
发表于 2013-10-8 12:00:11 | 只看该作者
NO13

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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