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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向雷洋案的办案机关丰台区检察院致敬!
二爷姚小远 2016-12-26 16:53
雷洋案今天终于尘埃落定。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案发的5月17日到现在,雷洋案经历大半年,一个人命关天、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以这样一种温柔的形式收场,表面上看有些荒诞怪异,实际上却是意料之中,正和了那句盛世吉言:这盛世,如你所愿。 有意思的是,不论是雷洋案的不起诉决定书还是北京市检察院的答记者问,对于雷洋案中几名警察、协警的行为都做了几乎白描式的详细叙述,从这些详细叙述里,即使是法律的门外汉,都能看到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如果按照法律文件和答记者问的描述,涉案的五名警察不但有罪,而且罪在不赦。结果却是,连审判都不需要的轻微罪,这很诡异。 如果检察院故意要开释警方,大可以不必这样翔实叙述,轻描淡写、大而化之就可以了。最多就是昧着良心,这样一个没有良心的年代,昧着良心本来就是公职人员的标配。 这种荒谬和悖论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一方面,检察院秉承了来自某个系统或者方面的旨意,必须要有这么一个不予起诉的结局和结果;另一方面,检察院又不愿意背这个黑锅,惹来更多骂名、承担历史罪责。于是,他们一方面诚实地叙述案情,一方面他们又违心地做出判决。 再于是,就是我们看到的这个样子。 姚小远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 上海理道,我只是一只有理想、有文化的兔子 (关注公众号“人道主义者姚小远”,收听更多这个时代最有态度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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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贞操与人格尊严
谢桥一梦 2014-12-2 19:44
贞操与人格尊严 9月2日下午,浙江三门县公安局在新浪微博发布一起性侵案:“2014年7月20日15时许,我局接到受害人陈某被强奸的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开展调查,7月21日,将涉嫌强奸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卢某某依法刑事拘留……8月29日已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之前,天涯社区8月27日有人发帖:中国核工业第22建设有限公司三门核电土石方项目部经理王某、职工卢某,在进入KTV后将女职工陈某灌醉,稍后又在宾馆将她轮奸......贴文称,陈某在历经一个月求助无门后,才终于想到发帖寻求网友的支持与关注。 从之前报道的多起女大学生被先奸后杀,到全国各地陆陆续续报道的官员与女下属开房的丑闻,性侵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甚至有人戏称是由于《快播网》被查所至。这一最为古老而持久的罪恶,想不到随着时代观念的改变而愈具吸引力。 一般情况下,性侵、特别是轮奸这种暴行,以社会底层、黑道人物和所谓流氓团伙为多,目标指向往往是远离人群的陌生人或柔软无援者。至于熟人或者周边人群,从前忌惮于“兔子不吃窝边草”,所以多少还有点“盗亦有道”的“古风”,当然,其中也有别的担心,但至少表明那个时代还有一定的顾忌,因此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资信的日益发达,并没有促进文明程度的渐次提高,反而让一些本来德高望重的职业越来越“流氓化”——例如“权力职业”。 这些年来,办公室女性的被伤害风险在不断提高,女下属成为上司作恶对象的几率越来越大。只是后者,恐怕难于界定出受害方,里边大多隐含了一种交易,所以半推半就、甚至求之不得的绝对是多数。而在上述案例中,王、卢不过就是一个小小的小头目,但却“开创性”地就近选择同事陈某作为攻击对象,他们是如何做到为色胆包天、为所欲为的?这恐怕涉及大众——女性心理和道德观、贞操观。 在王、卢眼里,或者说在他们的预想中,受害者陈某一般不至于为此奋不顾“声”,事后要么哑巴吃黄连、要么不以为然,而以不以为然的可能性为大。试看当下中国,传统的性道德早已土崩瓦解,性放纵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笑贫不笑娼已是社会常识、共识,还有谁会为那些下半身的一点小事弄得满城风雨?具体到陈某这个刚从农村出来的女孩,如果她是所谓“开放”的,那么她就会当作什么也没发生;如果她是传统的,那她就不会不顾“自己的名节”而扩大影响......总之在王、卢的意识里,一切都对自己有利。 在本人看来,王、卢也确实精于算计,但偏偏漏算了法律、漏算了人的尊严,同时错估了受害方的执着。令他们想不到、想不明的应该是:当陈女遭遇轮奸之后,她既不认同上级领导的调解,也不认同赔款了事的解决方案,而是选择向警方报案,并且为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她更是置什么“名节”、“名声”不顾,利用互联网把案件公之于天下。 也许在大多数人眼里,陈女只是一个异数,毕竟传统的贞操观对女性而言,还是具有一定阻吓作用的;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也依然占有不小市场。但这一切似乎对陈女毫无影响,她表现出一种与世俗风格绝然不同的、不甘任人蹂躏、让罪恶受到应有惩处的勇气,在“恶”势力面前毫不妥协。显然,她的所作所为,已不仅仅是对那些陈旧观念的反叛,更重大的意义还在于,另一种价值正获得越来越多女性的重视,这一价值便是——“司法公正”、“人格尊严”。也只有在这一层面上,方能突显出作为弱者的陈女和陈女们,在这个“犬儒主义”盛行的时代树起的那种勇于超越“平庸之恶”与“沉默之恶”的标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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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共,最后的机会与救赎!
二爷姚小远 2014-9-2 10:48
说到中共历史上最大的悲剧性人物,一为陈独秀,二位刘少奇。作为中共的开山鼻祖,陈独秀最后被开除出中共,而作为毛泽东思想的发明人,刘少奇最后被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暴民残害致死,这种荒谬,印证了那句有关革命的最著名论断,革命最先牺牲掉的,往往是自己的孩子。 说到刘少奇,很多人会想到他与宪法的故事。 刘少奇的宪法故事最著名的是 1967 年 8 月 5 日,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一般人都知道这个故事,而另外一个刘少奇与宪法的故事,却并不为人所知。 1955 年 1 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1955 年 7 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所谓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利的另一面,则是法律也要限制每个人的权力。当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时候,每个人即使当下如何风光、大权在握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权力的受害者。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从刘少奇与宪法的两个故事上,我们可以看到:刘少奇的遭遇即使如何悲惨,都是自作自受。当他准备践踏法律的时候,就应该去承受那些践踏法律的后来者对于他的践踏。这个时候的刘少奇一定是无限懊悔的,但是,悔之晚矣。相信,包括彭德怀、邓小平、林彪、四人帮、华胡赵、周永康们,都有过这样的悔之晚矣的懊悔! 昨天深夜,写了这样一条微博: “以立法的方式而非反腐运动,才是中共最后的机会和救赎。历史能够留给中共的时间和机会,已经不多了。中共应该比谁都明白 : 未来能够保护他们的,只有法律了。当然,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用这样的微博做我这篇文章的结尾。言简意赅、一针见血是我的强项,希望衮衮诸君不要视而不见,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要知道,中国人的江湖宿命是: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到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悔之晚矣的时刻,那也就只能“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了! 姚小远 2014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 18 : 31 阴上海理道,我只是一只有理想、有文化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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