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事惹来一场官司

[复制链接] 0
收藏
0
回复
6049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122 天

连续签到: 68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0-8-1 21:25: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8-1 21:34 编辑

好心搭载同事惹来一场官司

        现实中好意施惠、免费搭乘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最近,梅州市蕉岭县一名男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本来只是好心搭载同事回家,没想到竟惹来一场官司。


      好心搭载同事出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原告小芬与被告小志(均为化名)等同事相约一起外出活动。次日凌晨1点左右,小志开车送小芬等同事回家,途经梅州市蕉城镇逢甲大桥东侧环形路口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到路旁人行道。小芬坐在车辆后排,因未系安全带受伤严重,当场昏迷,其他车上人员受伤较轻微。


      事发后,小芬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志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在十几个小时后报警。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小芬遂将小志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小志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乘客险内承担赔偿1万元。


      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被告小志辩称,自己是无偿的好意搭乘行为,应该减轻责任,事故发生后,其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且举债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原告是因未系安全带才受伤较严重,原告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车主在事故发生之后十几个小时才报警,导致车上人员、事故原因、驾驶人员情况无法确认,有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无法确认,且驾驶人员的驾驶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无论根据保险法第21条,还是保险条款第40、42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志驾驶机动车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志有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但其自行处理现场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在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虽是免费的,但如果驾驶人员存在过错,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驾驶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同时,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要牢固树立“一盔一带”的安全意识,驾乘摩托车或汽车时,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或是规范使用安全带。(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王楠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吴碧丽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