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梅市府征〔2021〕9号、梅市府征〔2021〕10号、梅市府征〔2021〕11号三则公告,征收梅州市多个村镇。
1.梅市府征〔2021〕9号征收土地范围: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582公顷。
2.梅市府征〔2021〕10号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丙村镇新圩经济联合社,丙村镇新圩村塘唇、下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448公顷。
3.梅市府征〔2021〕11号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水车镇梧塘村大新片第一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9919公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11号),同意将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3.058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582公顷(水田0.8943公顷、旱地1.0301公顷、林地0.9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0公顷,合计3.058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政府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0〕38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30582平方米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丙村镇新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GT200641)。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丙村镇新圩经济联合社,丙村镇新圩村塘唇、下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448公顷,其中农用地0.9900公顷[水田0.1559公顷、旱地0.1181公顷、养殖水面0.6927 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33公顷],未利用地0.1548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2019〕1号)执行,承诺待省批准实施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后落实补偿标准差额。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858410)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水车镇梧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GT200645、GT200646)。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水车镇梧塘村大新片第一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9919公顷,其中农用地2.9186公顷(水田1.4848公顷、旱地1.1542公顷、园地0.0361公顷、林地0.2435公顷),未利用地0.0733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2019〕1号)执行,承诺待省批准实施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后落实补偿标准差额。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水车、畲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按属地分别向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58333)或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81471)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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