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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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9:3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9-22 19:41 编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工资,违法!

作者:全媒体记者叶灿辉 通讯员冯汉荣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叶灿辉 通讯员冯汉荣)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工资,劳动者该怎样维权?近日,广州从化的赖女士向记者反映,其供职的学校未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工资,多次在当月20日之后才发上月工资。在屡次交涉无果后,她忍无可忍最终选择离职。

    教职工:因工资经常迟发,无奈离职

    2019年9月5日,赖女士入职位于广州从化区的广东某技工学校,担任幼儿教育专业的钢琴老师和班主任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学校每月20日前要发放上个月工资。然而入职后,赖女士却发现学校经常迟发工资。

    “就职期间,上个月工资学校经常拖欠至次月月底才发放。其中,今年4月份工资更是拖到了6月5日才发,严重影响我的日常生活开支。”赖女士说。

    赖女士表示,学校里像她一样被拖工资的,一共有50多人。他们曾多次与学校的财务和人事部门沟通,希望学校按时发工资,但都无济于事。

    记者就赖女士反映的情况,采访了该技工学校副校长王女士。对方表示,学校的确存在“当月20日之后才发上月工资”的情况,但都是“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是定在每月20日前发上月工资,但遇到法定节假日、周末时,会延后发,很多私立学校都是这样的。”王女士说。

    学校每月20日之后才发放上月工资,是因为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延误导致?赖女士向记者出示记录每月工资到账时间的银行流水,驳斥副校长王女士的说法。“去年10月工资到账时间为11月22日,当天是周五,前5天均为工作日,并非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也就是说,学校完全可以在20日之前发工资。今年3月、4月也有类似情况。”赖女士说。

    赖女士还提及,今年7月21日,她决定离职后,6、7月的工资迟迟未能结清。最终,她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协调,才顺利讨回薪酬。离职后,赖女士曾多次试图与学校财务、人事部门及校长联系,就“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工资”一事,向学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校方均不予理会。

    律师:不按时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

    据记者了解,职场中,工资被延迟发放的情况并不少见。深圳某IT公司员工小朱表示,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实际上,上月工资到账时间几乎都是下个月的25、26日。供职于广东某电视台的小李也表示,月底才发上月工资的情况属“家常便饭”,虽然觉得很不正规,但也只能认了:“已经习惯了,跟财务说过,也没有办法”。

    用人单位未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前发上月工资”的行为,是否违法?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涛表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时间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申请经济补偿。”马振涛建议,职工如遇到类似情况,可搜集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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