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男子魏某花钱找人伪造镇政府及国土资源所印章,在申请审核表上伪造审批意见并加盖上述印章。对此,五华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3、4月间,家住五华县的魏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街道摊位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找人伪造了“五华县A镇人民政府”、“五华县A国土资源所”两枚假印章。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为了让魏某兴等37户不符合居民生活用电资格的申请人通过用电审核,魏某便在五华县A镇居民生活用电申请审核表上伪造审批意见并加盖了“五华县A镇人民政府”和“五华县A国土资源所”假印章印文。
经鉴定:魏某在37份生活用电申请审核表中所盖的“五华县A镇人民政府”、“五华县A国土资源所”印章印文与五华县A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五华县A国土资源所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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